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地税发[2012]19号 2012-05-1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做好《公告》的贯彻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地税系统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审核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局研究,我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审核确认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为各市(州)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审核确认工作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审核确认工作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核确认结果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确认、备案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4.工商营业执照; 5.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审核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备案管理工作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完成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备案工作,备案工作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确认、备案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审批或备案申请资料后,要进行案头审查核实,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审批或备案申请,并按程序和时限进行管理。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记录在案。 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纳税人审批或备案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有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报经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审核确认;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设立纳税人减免税后续管理台账,登记减免税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对有关事项如实准确记录,以备查。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确认、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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