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06-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场地证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资料。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不需重新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72号)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中第四条“联合办证附报资料”中关于“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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