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局及相关机构的名称已修订。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报省地税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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