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问如何理解100%比例?如果A、B公司分别持有甲公司75%和25%的股权,同时,A公司和E自然人又分别持有B公司75%和25%的股权,此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构成了对甲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规定? 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A的持股比例为75%+75%×25%=93.75%,(会计算法)这样算对吗?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上述条款虽是对关联关系的判定依据之一,但该条款也明确了如何计算一方对另一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因此,该条规定可用于确定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股权计算事项。 对于所述案例,A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股权75%,同时通过第三方B公司间接持有甲公司股权。 间接持股比例计算如下:由于A公司持有B公司75%股权,持股比例超过25%,A公司间接持有甲公司股权比例为B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25%,即间接持有股权比例为25%. (税法算法) A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股权为100%(直接75%+间接2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贵公司所述持股比例计算为会计规定的算法。持股比例计算中税法有规定,因此不能遵循会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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