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4]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1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进户执法行为)。

  第四章 进户执法的协调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户执法。检查类执法项目之间、调查类执法项目之间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协调,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第二十四条 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列入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企业,一般不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和实施稽查,但检举案件、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行业性专项检查涉及的,以及确定定点联系企业的地税局认为应当实施税务稽查的除外。

  定点联系企业管理部门拟定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应当会商同级稽查局。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重点检查、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检查等检查类日常检查,由检查类日常检查进户计划、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确定的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建立的风险控制中心,负责进行相关涉税信息的归集和分析、风险等级排序、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风险应对实施部门或单位,并对应对结果反馈评价,不直接进户实施检查。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部门实施纳税评估时,应当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纳税评估工作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及相关规定完成案头审核和约谈之前,一般不直接进户实施检查。经案头审核和约谈,需要进户调查核实的,应当制订纳税评估进户计划,依照“稽查优先”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对象未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也未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的,不论存疑项目为当前或者以往纳税年度,均由纳税评估部门实施实地调查;

  (二)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以往纳税年度,且该对象已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的,由稽查局实施稽查;

  (三)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以往纳税年度,该对象虽未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但是已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的,可以提请稽查局提前(当年或次年)实施,或者经协商由纳税评估部门实施实地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稽查局;

  (四)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当前纳税年度,且该对象已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的,移交稽查局对当前年度存疑事项一并延伸稽查;

  (五)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当前纳税年度,该对象未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但是已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的,由纳税评估部门实施实地调查,并将实地调查结果反馈稽查局;

  (六)经实地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局处理。

  稽查局对纳税评估部门移交需要立案查处的对象,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分析,需立案查处的,应当优先安排;不需立案查处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列入检查类日常检查计划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并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推送或协同基层税务分局(所)一并实施。

  第三十条 检查类日常检查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实施,其检查对象为稽查计划之外的纳税人,已列入当年稽查计划的纳税人不再安排检查类日常检查。但对已列入稽查局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的纳税人,基层税务分局(所)认为需要提前检查的,可以提请稽查部门提前实施稽查,或者征得稽查局同意转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实施检查。

  检查类日常检查按照福建省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设定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实施的执法督查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对内执法监督工作,除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一般不进户。

  第三十二条 基层税务分局(所)承担的调查类进户执法项目,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协调;其他部门承担的调查类执法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会商基层税务分局(所)协调办理。

  不同调查类执法项目的实施,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户。

  第三十三条 税收保障类执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章 进户执法的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局应当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辖区范围内检查类进户执法事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由地税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与进户执法项目相关的稽查、征管、纳税评估、风险控制中心、法规、税政、规费、国际税收等部门和基层税务分局(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稽查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性工作。已经实行设区市一级稽查、未设稽查局的城区地税局,进户执法协调工作由设区市局稽查局直接负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进户执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制订进户执法计划。其中检查类进户执法计划应当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进户执法计划后,应当进行归集、分类,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协调原则提出初步意见,并与进户执法计划提交部门、计划实施单位(部门)协调。意见一致的,以书面形式报协调小组领导批准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协调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为与会议内容有关的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税务分局(所)对本单位调查类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调查类进户执法事项由基层税务分局(所)直接协调,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协调,必要时可提请地税局协调小组协调。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或者单位间应当加强进户执法信息共享。

  (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传递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涉及行业性、共性或者影响面较大的,应当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地税局相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

  (二)相关部门在进户执法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稽查局。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进户执法工作协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地税机关进户执法项目及依据由省地税局发布。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外,其他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自行新增进户执法项目。

  第四十一条 依规定由地税机关实施的非税进户执法项目,一并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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