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月15日16时,央视新闻客户端发布消息称,邓伦偷逃税被处罚并追缴1.06亿元。几分钟后,该消息登顶微博热搜。 邓伦、薇娅、郑爽……明星艺人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问题,不仅被网友、饭圈围观,也受到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对知名艺人因偷逃税被追缴巨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现象发声,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热点新闻之一。 对于艺人巨额偷逃税,从法律视角怎么看待?又该如何整治?这是网友和人大代表的共同期待。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艺人偷逃税不仅是一种失德行为,更是对国家法定纳税义务的违反,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是接受记者采访的各方人士的共识。 艺人偷逃税的数额动辄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之巨,为什么鲜少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很多网友提出的疑问。 说起艺人因偷逃税受到刑事处罚,就绕不过刘晓庆逃税案。2002年,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影视明星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大量偷逃税,后法院认定逃税行为属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该公司总经理靖某有期徒刑三年。 为什么近年来有些艺人偷逃税数额远超刘晓庆案,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教授介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改,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了“首次被罚免责条款”:即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修改的目的,据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职的黄太云解释,在于鼓励涉嫌逃税的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给予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设置“首次被罚免责条款”时,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了“除外条款”:“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记者从长期在司法一线工作的检察官处了解到,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应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不补缴税款,或者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受访专家表示,发生这种情形,不能适用“首次被罚免责条款”,司法机关就应依法介入,追究涉偷逃税案件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几年,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深入推进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少打扰、不打扰,对低信用高风险纳税人严管理、强监督,对恶意偷逃税行为早发现、严查处,以精准监管推动经济有序发展。”一位来自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1月,国新办举行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新闻发布会,提出2022年将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稽查力度。据税务部门披露,邓伦就是经提醒监督仍不整改,最后由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才被公开曝光。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事处罚依然是对偷逃税行为最严厉的惩治手段。如何健全查处逃税行为行刑衔接机制,让刑事打击更及时、更精准?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税收行政执法有效履职? “检察机关通过扎实推进‘两法衔接’平台运用和涉税案件提前介入、监督等工作,进一步统一办案理念和执法尺度,深化和拓展检税多领域合作。”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一位检察官介绍,通过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建设,促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互通互享。税务机关将税务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到系统,司法机关对办理的逃税案件也要及时录入和更新,以此掌握逃税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扫除双方信息交流的障碍,极大提升办案效率。 “从近期逃税案件的发现和查处过程可以看到,大数据应用在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告诉记者,未来借用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技术建立全新的现代税收征管服务平台是大势所趋,通过大数据追踪,及时发现纳税主体财务的收支变化情况,对其进行风控监督。 “对于影视明星、知名导演、体育明星、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由于其本身收入来源的多元性、税务计算的复杂性、合法避税与违法逃税界限的模糊性等因素,该类群体确实更容易陷入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韩轶认为,明星艺人等高收入群体应增强税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意识,引入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加强涉税行为的合法合规。在这些方面,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政策指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