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14]17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4
摘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厦门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各区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辖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国税发[2014]176号              2014-12-04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派出机构:

为做好我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6日

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已在厦门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厦门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各区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辖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在12月31日前申报。

历史及评价年度的税务内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要在12月31日前将信息及时维护到税务管理系统中。

历史及评价年度的外部评价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公示前,由厦门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将名单发至相关外部单位核实关联信息。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具体指标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不全,或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且缺乏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审计)报告的,从90分起评。涉税中介机构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出具报告。涉税中介机构鉴证(审计)报告质量将纳入涉税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参与对涉税中介机构的评价。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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