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64号 1999-08-1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广东省盐业公司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9]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碘盐标志属于商标范畴,此项商标权归属中国盐业总公司,如果中国盐业总公司有偿许可各地盐业经营单位使用该商标,则总公司发生了转让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广东省盐业公司从定点生产单位购进“碘盐标志”商标,再有偿转让给生产或经营单位粘贴于包装上,不属于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纯属销售商标的载体,其取得的收入只是载体的工本费,不是转让商标的收入,因此,对此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19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