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11-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公告所述《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涉及以下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十税两费”共计29张申报表及附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执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5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已使用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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