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税务管理与税务风险防范

来源:王晓悦 作者:王晓悦 人气: 时间:2016-01-13
摘要: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诸位就走出去的税收问题进行一个交流。走出去的企业究竟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税收协定,是税收走出去的企业或个人最需要关注的一个法律的规范。 税收协定目前我们和其他国家已经签订了101个,和港澳台签署了安排或协议

  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诸位就走出去的税收问题进行一个交流。走出去的企业究竟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税收协定,是税收走出去的企业或个人最需要关注的一个法律的规范。

  税收协定目前我们和其他国家已经签订了101个,和港澳台签署了安排或协议,和台湾叫做协议,一共104个,和其他国家相比,整个世界上税收协定大概3500多个,能够超过一百个协定的国家是不多的。

  可以说我们建立了一个从八十年代初开始,经过不断的努力,建立了这样一个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这个双边的税收协定网络能为纳税人、企业、走出去的个人解决什么问题呢?

  最主要第一个,能够降低税率,在东道国降低税收,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没有几个月的规定,去一天都要征收税。有了税收协定,六个月或十二个才征收税。

  第二,股息利息优惠方面的特权,通常是要低于东道国国内法的。有些利息甚至是免税的,规定了一些免税条款,一些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是免税的。

  第三是协调了两国之间的税收关系,通常都是双边的,两个国家的,怎么体现呢?通过一些条款的设置,避免纳税人形成过去重复税收征收。同时对纳税人的一个保护,怎么体现呢?防止纳税人在东道国有歧视待遇。

  从两国税务主管部门来说,建立了两国税务合作的一个法律框架,如果没有税收协定,也可以和其他国家建立友好关系,但不是硬性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有了这个法律,有了税收协定,约束两国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比如说该享受的行政待遇没有享受,有重复征税问题,要求两国税务机关可以解决,有税务歧视待遇问题要求解决。重复征收和税收待遇方面,已经超出了税收协定的通常的税务范围。因为税收协定通常范围是所得税财产,还有歧视待遇方面,已经超出了这样的范围。任何形式的重复征税,任何歧视待遇都需要两国税务机关坐下来协商解决。

  纳税人经常说税收协定对我有什么好处?月初去非洲,我们投资企业让我没有想到,让我很惊讶的,十年前我去过非洲,这是第二次去的,和十年前相比差别太大了,过去没有多少企业,现在太多了企业,在很多国家都是第一,超过了发达国家。但是企业到东道国投资,一旦投资建厂了,主要的问题就是税收问题。有的是税收协定能够涵盖的,有的不能涵盖的,有的是国内法的问题。起码有协定能够覆盖的,我们可以通过税收协定来保护自己。

  税收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进跨国投资发展,就是为纳税人解决实质问题的,这是我们做的一项主要的工作。

  按照税收协定我们延伸出来做双边磋商,我们和其他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来进行双边磋商,但是双边磋商有一个协定必须是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什么情况下提出申请呢?如果在东道国或居民所在国不符合协定的征税,该享有的没有享有,比如面临重复征税等等,有了这些类似的问题的时候,都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纳税人有权按照税收协定进行双边磋商。两边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我们对协定延伸出来的,就是双边磋商原则。双边磋商我们现在做了多少呢?从九十年代开始做这项工作,但是随着这两年越来越多,目前我们大概做了180多个,既包括转让定价方面的,也包括协定待遇方面的,为纳税人消除重复征税大概有三百多个,这两年特别多。

  还有在谈的项目240多件,这方面也是非常重的。

  第三个方面的国际反避税,反避税我们主要是有六项措施,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关联交易的,我们任何走出去的企业可能我们都要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子公司,关联交易,购销方面的关联交易,或者融资方面的关联交易,或者是其他劳务方面的关联交易。有了关联交易怎么定价?各国都非常关注。

  时间的关系,就不详细说了。

  预约定价,可以看成是转让定价的延伸了,CFC,防止避税港延迟纳税,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等等,这是我们第三方面的工作,有走出去就有引进来。

  在跨国反避税方面,特别要讲我们的第四个方面的工作,国际税改,2013年9月G20首脑峰会上确立的委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来做这项应对利润转移的一个项目,15项行动计划,今年十月份已经完成,还有一些后续的工作。

  这些工作,还有我们号称的G20税改,主要做什么?如果说我们更多的是重塑国际税收的实体归责的话,G2O税改另一方面工作,税收透明度的建设,这两个构成了我们目前这两年国际上紧锣密鼓的国际税改主要问题。

  BEPS,主要是通过实体规则完善,来防止漏洞,防止跨国逃避税,尤其是防止向避税港转移利润的逃避税,因为形成了国际重复不征税。为什么这么多国家能够联合起来做这个BEPS项目?如果说这个利润是从美国转移到了中国,中国和美国之间联合不起来,但是如果这个避税筹划把利润从美国和中国转移到了避税港,美国和中国一定能够联合起来。为什么BEPS能够这么多国家能够参与?为什么这么多国家能够签约公约。

  我提醒大家有一点BEPS和G20改革,所以实体方面的规则,程序方面,就是说各国之间通过国际税收合作,更多的信息经过自动的情报交换,能够更加透明。原来我们看一个跨国集团,只能从我这个国家的角度要求他提供一些信息,没有权利要求他的母公司向我提供信息,因为他在美国,不是属于中国的纳税人。但是有了这样的自动情报交换之后,尽管子公司在中国,但是母公司的相关的一些信息要披露给我。怎么披露呢?母公司向美国提供,中国税务局和美国税务局进行交换。相反我们的母公司在中国,子公司在美国,美国如果想要中国母公司的信息的话,也会通过这样的操作来解决。

  有多少个国家参与了CRS,已经有96个辖区,基本上就是世界的主要的经济体,我们这个月16日签署了MCM,我们承诺在2018年的九月正式实施。大多数国家都在2017、2018。

  G20税改,尤其是程序方面的改革,未来要求跨过纳税人更加透明,你在这样的一个透明的,你的经营都被各国税务局能够看到,你的风险可能会更大,当然你做得好会会知道,整个架构,筹划也好,使所有的人所有的税务局满意。对我们的跨国公司无论是走出去或引进来非常高的一个要求。

  我们今年初成立了一个境外事务处,专门研究走出去的这些问题,我们今年也下发了一个走出去的税收服务的十项措施,主要三个方面,协定的执行方面,怎么服务走出去,怎么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的服务走出去?

  我们做的工作就这些,由于时间关系,我在总结一下,走出去的企业有哪些税收风险,第一是购并,我们处理了很多案子,尤其是有一个特别大的案子,国外购并的时候,06年购并,2011年被查处,原来的企业有的,我们购并了自然就有风险。第二是被调查,为什么要关注反避税的措施,如果做不好的话,可能会被调查。第三,重复征税,第四协定待遇该享受的没有享受。第五,受到的歧视待遇。有了这些风险怎么办?我们尽量的预防,只有依法尊崇,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避免风险。

  真正有风险,要依法维权。既有国内法的相应的维护权益法律的条款,同时有税收协定维权的条款。

  我的介绍就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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