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4-30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法规,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234号        1999-04-3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法规,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划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化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4月30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