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会说 作者:孙彦民 人气: 时间:2016-08-16
摘要: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仅仅是名义上的贷款人,而地产公司是实际贷款人,公民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地产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向名义上的贷款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地产公司没有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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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就是一个越不过的坎儿。
融资

于是乎,个人贷款让公司用,就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于是乎,和谐的税企关系就出现了不和谐。

【案情回放】

某地产公司,因跑得太快,狂差钱,银行又不肯输血。无奈之下,只好以法人个人名义向银行筹了一大笔Money,约定由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

税务机关来了,认为地产公司应代扣代缴法人的个人所得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仅仅是名义上的贷款人,而地产公司是实际贷款人,公民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地产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向名义上的贷款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地产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案例点评】

首先为法院的判决点个赞。

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中小企业。

L型的道路很漫长,供给侧改革需跟上。

一是应加快包容性财税法律制度供给,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立法的相关问题研究。二是,在执法环节,也多些“包容性供给”,从实际出发,从实质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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