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2016-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总核算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金融企业,要求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同意(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核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期结清税款。 二、汇总核算方式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分支机构当期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企业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3.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预缴)增值税。 三、增值税申报方式 汇总核算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相应栏次,《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征收税款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就地缴纳税款。 四、税收管理 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票领用、报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总机构抵扣并保管原件,分支机构将其取得的各类发票复印件按月装订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五、本公告未明确的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9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融业汇总纳税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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