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满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征管系统中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需要。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模块业务需求〉的通知》(税总函[2013]417号)的相关要求,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启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6年2月1日,在全省地税系统启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的适用范围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是我省地税机关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方式购买印花税票的,扣款成功后地税机关在征管系统内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征管系统中填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不形成应征信息,不进行汇总缴库。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应当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严格管理。 三、《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式样和联次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购买单位作报销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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