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中,对“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和解释。从理论上来说,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该开具发票。为何该文件会有“未开具发票”栏?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填写? 解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通过对上述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要按规定开具发票。那为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会有“未开具发票”栏次呢? 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只有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且货物、服务的接受方是销售方本身的,才可以不开发票作销售,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才会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除此以外,均应开具发票作销售,否则,就构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李志远点评:上述观点反映了税法的基本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将到达纳税义务时间却暂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确认了销项税额,并填到了“未开具发票”,严格得说是不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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