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红包”虽好,可是却给财务人员带来一点小麻烦,工资表上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就更加麻烦了。今天就说说如何调整一下工资表的结构来快速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清楚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申报的影响 (一)单位统一购买的影响 根据《通知》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因此,如果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话,只要不超限额,其实对员工工资表上的个税金额是没有的。但是要影响的个税申报,一是增加员工的收入金额,而是增加员工的税前扣除金额。如果不更改工资表和个税申报表的话,对当月工薪所得的个税申报金额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后续会影响员工年收入是否达到12万元统计,以及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匹配。 (二)员工个人购买的影响 员工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员工个人购买扣除,虽然与单位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同样要减少代扣代缴的个税,必然会对工资表上个税计算以及后续申报产生影响。 上述两种情况的影响,最好是在员工的工资表上就进行体现,因为工资表是财务凭证处理的原始凭据,是准确记录“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的依据。 二、调整工资表结构,记录员工个税代扣代缴的过程 原来可能很多企业的员工工资表是这样的:表-1
这样的工资表结构就无法体现商业保险的扣除,且按结构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不正确的,因此该工资表结构应该进行调整。 (一)员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工资表结构
可以考虑下面这种式样:表-2
修改后表-2说明: 1、C列代表企业个性化工资表栏目,可能是若干列。 2、“税前扣款”:表示可以在税前扣除且需要从工资表应发金额中扣除的金额;I列,如果以后还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就填在该列。 3、“税前调整”项目就专门填虽然没有通过工资发放,但是要影响个税计算的项目。因此,“实物收入”就用于填写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实物公允价值,比如端午节的粽子、中秋节的月饼等。如果还有不通过工资表而单独发放的各种补贴等,也需要在“税前调整”中填列。 “健康保险”就填写按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用负数表示,未超限额填实际金额,超限额的就填-200。如果以后个税改革,假设购房按揭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生二胎多扣奶粉钱等,就类似“健康保险”一样再次进行调整。 4、“应税所得”计算:在表-2中单元格M3中输入函数公式 =IF(D3-SUM(E3:I3)+SUM(J3:L3)-3500<0,0,D3-SUM(E3:I3)+SUM(J3:L3)-3500) 函数公式的意思是:应发金额减去税前扣除,加上税前纳税调整金额,再减去3500元,就是应税所得(如果小于0,应税所得也就为0)。 5、“个税”计算:直接使用函数公式进行计算。可以有多种函数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处就随便举例说明。在单元格N3输入函数公式: =ROUND(IF(M3<1500,M3*3%,IF(M3<4500,M3*10%-105,IF(M3<9000,M3*20%-555,IF(M3<35000,M3*30%-2755,IF(M3<80000,M3*35%-5505,M3*45%-13505))))),2) 6、“实领金额”计算:用“应发金额”-“税前扣除金额”-“个税”(需要注意:此时不要再重复计算“税前调整”金额)。因此,表-2中单元格O3的计算公式:=D3-SUM(E3:I3)-N3. (二)单位统一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工资表结构
在单位统一购买时,单位会统一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个人并不经手该款项。但是,需要视同工资发放,因此在工资表中应发数中体现该笔保险费,个人并不能收到这笔钱就需要像社保费一样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表-2应该修改为如下:表-3
函数公式的与表-2差不多,就不再赘述。 通过对工资表进行简单改造,就可以轻松搞定税法改变带来的小麻烦,让计算过程更加清楚明了,确保不漏扣也不多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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