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指出,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6家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据悉,合并纳税是指母公司在合并其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所得税原则,母、子公司应当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各自缴纳所得税,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起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规定企业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法人(总部)缴纳所得税。这一变化,意味着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企业集团将汇总缴纳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最大好处,是大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可以盈亏互抵,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税法授权国务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母子公司,允许实行合并纳税,但是允许合并纳税的条件十分严格。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由于合并纳税和汇总纳税等情况的存在,导致很多在中西部地区经营的企业纳税却是在北京、上海等总部所在地,相当于落后地区在财政收入上补贴发达地区,进一步加大了区域间的差距。因此,这些大企业集团从09年起停止合并纳税,将会部分缓解区域税收转移的问题,增加地方政府财力,使其能够扩大支出保障区域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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