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期权所得的征收方法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0-21
摘要: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1.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期权所得的征收方法

1.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第一,施权时,不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三,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期权所得的征收方法

第五,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注:规定月份数是指施权日——行权日,算头算尾,且小于等于12个月)。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王某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09年调入A公司。2010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2元。2012年8月31日,王某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股票100,000股,当日市价为每股10元。2012年9月10日,王某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王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2010年12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8月31日,王某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2)×100000=8000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800000÷12×35%-5505)×12=213940(元)

注: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为

计税方法

施权日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行权日之前

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税

行权日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售日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日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前述规定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案例】正泰公司是上市公司,腾达公司是正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正泰公司授予腾达公司的中层干部张某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张某以2012年10月31日股票市价每股8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1年(2013年10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000股。如果张某在2013年11月和12月等额分两次行权,两次行权时的的市价为每股20元;2014年2月10日,张某以每股21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张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张某12月行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2012年10月31日授予期权不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某在2013年11月和12月等额分两次行权,11月行权时的的市价也为每股20元:

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0(元);

应纳个税=(60000÷12×20%-555)×12=5340(元)。

第二次行权时应两次所得汇总纳个税=(120000÷12×25%-1005)×12=17940(元)。

第二次行权时实际纳个税=17940-5340=12600(元)。

注: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期权所得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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