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6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涉税业务全省通办业务范围 本次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主要涵盖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纳税咨询等涉税事项,具体明细详见附件《涉税业务全省通办业务明细》。 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办理流程 纳税人通过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办理全省通办业务,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向受理地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纸质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可以向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查询涉税事项办理状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琼地税通告〔2016〕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业务全省通办业务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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