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可变对价税法上算收入吗?需要交所得税吗? 解答: 可变对价在税法上需要算为应税收入,需要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变对价,是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才出现的会计术语,比较典型的是“消费积分”和“现金折扣”。 (一)处理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同时确认可变对价: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现金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客户再次消费时,使用消费积分抵扣消费款项的: 借:银行存款等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新的消费额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客户使用消费积分兑换礼品的: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使用积分单独兑换礼品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4.客户付款享受现金折旧的: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5.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的“合同负债”进行重估,按照可能需要兑换的积分或预计发生的现金折扣,跟账面对比后,差额调整: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现金折扣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或者方向相反的分录。 (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的上述规定,与旧收入准则规定相比只是少了一条对收回款项可能性的预判;新收入准则按照“五步法”判断,其实质也没有变化。因此,在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情况下,说明已经完全满足了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 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还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无论是消费积分还是现金折扣,在企业会计核算确认收入时,虽然确认为一项负债(合同负债),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由于对于可变对价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特别需要主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析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