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7号 2003-08-05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南、江苏、浙江、福建、湖北、陕西、新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3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大鹏证券[2003]8号)。经研究,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上海、黑龙江省(直辖市)内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所属分支机构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税 屋附件: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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