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1-16
摘要: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美国工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所需要的有关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其条件是,美国生产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的审查、检查和制造工厂合规情况的决定纳入考虑范围,在技术审查或所需的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注册;

  (六)确保不会披露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

  (七)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如果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已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在收到清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上的工厂实施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输入中国;

  (八)对于注册续期,不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续期多于每4年一次;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续期多于每5年一次;

  (九)当决定产品注册或重新注册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时,将此前中国核查报告、美国监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予以考虑,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周内,中国海关总署对产品已在中国获批、而工厂注册申请待批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完成工厂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完整工厂清单。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核查和检查

  四、中国应:

  (一)在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进行检查或核查时,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及该工厂;

  (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将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乳品工厂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前提条件;

  (三)确保所有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或乳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所开展的核查或检查,目的是验证美国监管体系或该工厂是否有能力达到适用要求。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三 禽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2015年1月1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准许进口。

  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0.4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第92章8个方面或相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30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四 牛肉

  一、双方应继续执行2017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

  二、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以便完成与所有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含反刍动物成分的宠物食品进口相关的风险评估。中国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取消对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

  三、中国认可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不断维持达到或高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保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所列牛类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准则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果美国保持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该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分类地位,中国不得对美国牛肉进口施加与该疫病相关的新的进口限制或要求。如果美国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发生变化,则中国应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11.4.11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实施美国牛肉的进口管理规定。

  四、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牛肉和牛肉产品。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应对进口牛肉中玉米赤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中国应,对于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采用食品法典的最大残留限量;对于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时,遵循食品法典标准和准则,并参考其他已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国家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五 活种牛

  一、基于美国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3月6日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贸易。

  附录六 猪肉

  一、双方有意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框架下促进合作活动,分享公开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助于逐步控制并根除非洲猪瘟。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

  附录七 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认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美国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及加工禽肉工厂的监管,其目的是允许美国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输入。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并随附出口卫生证书(FSIS9060-5/FSIS9295-1)的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认可工厂的完整更新清单,中国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清单,允许清单上所有工厂的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肉类和禽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肉类和禽肉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肉类或禽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双方应就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五、中国应以符合食品法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与该联合专家委员会此前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的方式,与美国专家协商尽快、不拖延进行牛、猪体内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

  该风险评估应以美国的可验证数据和美国批准的莱克多巴胺使用条件为基础。中美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讨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采取的措施。

  附录八 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

  二、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应在2020年2月底前使用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

  三、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

  (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

  (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

  所示国家相同;

  (四)证书丢失或损坏;或

  (五)入境口岸变更。

  附录九 水产品

  一、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重启中美水产品技术工作组双边会议。该技术工作组应明确中国可采取何种步骤,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以评估中国控制措施是否可确保中国输美水产品符合美国要求。美国确认,如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充足证据,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该工厂和产品应从《进口警报16-131》排除,则该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被列入《进口警报16-131绿色清单》。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水产品需要,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会面,讨论可在美国州际贸易中销售但尚未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水产品输入中国的审批流程。如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有关上述水产品中某一产品的充足证据,中国海关总署应判定该产品是否安全适于食用以及是否允许输入中国。

  三、中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允许下列货物输入中国:

  (一)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水产品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

  (二)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鱼粉加工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

  四、中国应:

  (一)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水产品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水产品输入中国;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管辖内鱼粉加工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鱼粉输入中国。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水产品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水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判定某批美国水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

  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食品安全进口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涉及水产品的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十 大米

  一、每当收到美国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符合《美国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议定书》的大米工厂清单,中国应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公布工厂清单,并允许进口来自每一个经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的大米工厂的美国大米。中国继续有权对大米注册工厂进行植物卫生现场核查。

  附录十一 植物卫生

  一、为了尽快实现贸易,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双方应开展技术磋商,尽快签署除兰花外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植物卫生议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日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完成中国香梨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完成中国柑橘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完成中国鲜枣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工用鲜马铃薯输入中国。

  六、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州油桃输入中国。

  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蓝莓输入中国。

  八、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州哈斯鳄梨输入中国。

  九、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大麦输入中国。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协调,可以实地考察美国大麦生产情况。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举行会议,并实地考察美国苜蓿颗粒和草块、杏仁粕颗粒和粕块以及梯牧草干草的生产情况。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以上产品输入中国。

  十一、双方确认,一方自另一方进口冷冻水果和蔬菜时不得要求出具植物卫生证书。

  十二、双方应就谷物和油籽产品贸易便利化问题继续技术磋商。

  附录十二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

  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满足畜牧业发展的饲料需求,中国应:

  (一)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工厂或批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

  (二)不以出口议定书作为允许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以及

  (三)确保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进口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中国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工厂实施注册,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清单内美国工厂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三、中国应:

  (一)1.在收到美国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对中国出口审批申请3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

  2.在申请审查完成2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

  (二)在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若美国干酒精糟或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持有或曾持有一种产品输入中国许可,但该许可:

  1.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失效,或

  2.预期将在该日期后失效,向该制造商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应:

  (一)在收到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申请9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将产品列入中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

  (二)在收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新申请3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并发放许可,允许产品进口;以及

  (三)在收到向中国出口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续期申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续期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货物违反适用饲料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有关部门。双方应就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三 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

  一、中国应:

  (一)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

  1.按照附录第四部分(牛肉)第二条内容解除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禁令;以及

  2.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取消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使用;对不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仅基于风险进行聚合酶链式反应抽检;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含禽肉产品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

  (三)不要求工厂在注册环节填写或提交问卷,但可要求正在接受核查的工厂填写问卷;以及

  (四)允许进口含有第三国动物源成分的宠物食品,前提是该动物源成分合法进口至美国、符合美国国内宠物食品添加要求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应进行技术讨论,讨论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签署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议定书。新议定书签署前,中国应按照2004年11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利坚合众国输入非反刍动物源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源性油脂的兽医卫生议定书》规定,继续允许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

  三、中国已完成对美国24家新增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工厂的审查,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这些工厂加入允许输入中国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

  四、美国应每月向中国提供美国认定可对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的所有更新。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中国应注册这些工厂,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变更的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清单内美国工厂的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输入中国。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违反适用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次产品。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双方应就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四 关税配额

  一、中国应确保自2019年12月31日起,小麦、大米和玉米的关税配额措施应符合中国特定农产品关税配额案专家组报告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国第152号减让表第一部分第1(B)节中的承诺。

  二、中国每年小麦、大米和玉米的总体关税配额应于当年1月1日前分配至最终用户。中国应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三、中国对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资格、分配、返还、再分配和处罚的要求,不得区别对待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并应同等适用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中的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措施中,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的“最终用户”和“企业”包括国营贸易企业。

  四、中国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对未使用并返还的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量(包括未使用并返还的分配给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量,或定为“国营贸易配额”的配额量)进行再分配。仅有新申请者和除退回未使用小麦、大米和玉米配额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应有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五、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所有分配量均应为商业可行的装运量。

  六、中国应确保规定并公布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应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进口、加工或销售相关。中国应确保充足数量的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实体(包括新的配额申请者)有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并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七、与中国的世贸组织义务相一致,中国将应美国请求,提供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相关的信息。

  八、每一方如有关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告,应在公共网站上公开,并及时公布上述内容的变更情况。依据“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双方将应其中一方请求就关税配额管理进行磋商。

  附录十五 国内支持

  一、中国应尊重其世贸组织义务,在官方公报栏公布关于其国内支持计划和政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

  二、为明确起见,关于中国国内支持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美国享有的针对中国的权利,不受本协议限制。

  附录十六 农业生物技术

  一、为有助于实现农业生物技术对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好处,双方同意开展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交流,并有意采取措施,增进公众关于农业生物技术参与和公众对农业生物技术相关科学信息的认知,以增强公众对在农业和食品体系中使用安全生物技术的信心和接受程度为目的。

  二、中国应为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审批采用透明、可预测、高效及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流程。对于用作饲料或加工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中国应大幅缩短以下两项之间的平均时间至24个月以内:

  (一)此类产品审批正式申请的提交;以及

  (二)该产品是否批准的最终决定。

  中国安全评价程序应以相关国际标准以及食品法典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建议为基础。中国所开展的任何安全评价应基于以恰当方式获取并以恰当统计方法分析的科学数据和信息。

  三、双方应加强生物技术监管交流,以增进互相理解与便利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贸易。

  四、中国应:

  (一)在收到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用于正式批准申请而提交的申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完整性预审查,通过对比申请表和申报书要求,将申报书中不齐全之处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申请人关于食品、饲料和加工用途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进口批准流程的申诉,并在收到合理申诉后采取整改行动;

  (三)当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需要额外信息来完成安全评价时,在确定需要额外信息的会议结束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提供所有此类信息,并向申请人书面解释通知提供的信息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有何相关性;

  (四)申请人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提交额外信息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将尽快、以必要频率召开会议,以便完成申请审核;以及

  (五)每年至少召开2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并视申请数量,根据需要尽可能增加会议召开频次。

  五、中国批准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有效期应不少于5年。

  六、中国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就源于转基因微生物的食品成分审批,建立并公布一套简化、可预测、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高效的安全评价流程。

  七、中国应:

  (一)全年不间断受理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申请;

  (二)如果一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正式批准申请在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交申报书后但向中国监管机构提交前,向中国提交申报书,在收到申报书5个工作日内,对照该产品正式申请提交后将适用的批准要求,开展申报书完整性预审查;

  (三)在收到正式申请后启动审查该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申请;

  (四)不要求提供对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评价不必要的信息;以及

  (五)对于任何通过中国安全评价的产品,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结束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批准决定,并颁发生物安全证书。

  八、若出现影响美国货物出口至中国的低水平混杂的情况,中国应:

  (一)尽快向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告知该低水平混杂事件,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补充资料,以协助中国就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二)向美国提交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风险或安全评价综述;

  (三)确保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没有不必要的拖延;以及

  (四)在决定如何处理低水平混杂事件时,考虑美国或其他国家提供的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价及批准情况。

  九、对于无意或者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低水平混杂事件,中国应基于个案开展分析评估,尽量降低对贸易的影响。

  十、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低水平混杂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并开展国际合作寻求解决低水平混杂的务实做法。

  附录十七 食品安全

  一、双方不得实施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食品安全法规或要求另一方监管部门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行动,且应只使用该法规和要求该行动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需程度为限。

  税屋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

  美国法律法规要求销毁在屠宰时或屠宰后续检查中发现的患病、掺假或其他不合格的肉类和禽类胴体、分割部分及产品。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不允许已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被牛的粪便、异物、脑脊液等污染的肉类或禽类产品进入市场。表现出全身系统症状或病理变化的动物将被销毁。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公共卫生兽医在食品安全检验局证书中证明,相关肉类或禽类产品来自已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且完好健康的动物。此外,产品已依据美国农业部法律法规进行与通过检验,且产品卫生、适宜人类食用。

  以下清单列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产品,包括含下列产品的加工产品:

  1.牛肉和猪肉:甲状腺、肾上腺、尾脂腺、扁桃体、屠宰和分割过程中暴露的主要淋巴结、喉部肌肉组织、肺、胰腺、脾脏、胆囊、子宫、毛发、蹄和泌乳乳腺;

  2.牛角;

  3.任何年龄牛的机械分离肉和回肠末端;

  4.30月龄及以上牛只的脑、颅、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背根神经节和脊柱(尾椎、胸腰椎横突、骶骨翼除外);以及

  5.禽类羽毛、头部、肠和尾部。

  2020年1月15日

  致: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17路600号20250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尊敬的多德大使:

  我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代表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政府代表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中国不要求美国低风险食品提供证书,包括美国视为深加工且货架期稳定的所有美国食品。

  另,中国应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进出口检验与认证分委会下设的食品假冒和食品真实性电子工作组。

  我谨提议,本函和贵国政府确认同意该一致意见的回函应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且受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一章条款约束,并于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您诚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韩俊

  2020年1月15日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韩俊

  尊敬的韩俊副部长:

  很高兴收到您1月15日来函,内容如下:

  “中国不要求美国低风险食品提供证书,包括美国视为深加工且货架期稳定的所有美国食品。

  另,中国应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进出口检验与认证分委会下设的食品假冒和食品真实性电子工作组。

  我谨提议,本函和贵国政府确认同意该一致意见的回函应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且受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一章条款约束,并于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我谨确认我国政府同意该一致意见,您的来函与本回函应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应受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一

  章条款约束,并应于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您诚挚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2020年1月15日

  致: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17路600号20250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尊敬的多德大使:

  我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代表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政府代表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基于中国以往对美国水产品监管体系的评估,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经贸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批准自美国进口本函附件1所列水产品种类。

  中国在经贸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本函附件2所列23种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配合饲料产品纳入中国传统贸易产品清单,允许自美进口上述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配合饲料产品至中国。

  我谨提议,本函和您确认贵国政府同意该一致意见的回函,应

  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且受2020年1月15日经贸协议的“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一章条款约束,并于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您诚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韩俊

  2020年1月15日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韩俊

  尊敬的韩俊副部长:

  很高兴收到您2020年1月15日来函,内容如下:

  “基于中国以往对美国水产品监管体系的评估,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经贸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批准自美国进口本函附件1所列水产品种类。

  中国在经贸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本函附件2所列23种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配合饲料产品纳入中国传统贸易产品清单,允许自美进口上述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配合饲料产品至中国。

  我谨提议,本函和您确认贵国政府同意该一致意见的回函,应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且受2020年1月15日经贸协议的‘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一章条款约束,并于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我谨确认我国政府同意该一致意见,您的来函与本回函应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应受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一章条 款约束,并应于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您诚挚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税 屋附件:

  1、美国水产品种类目录

  2、传统贸易产品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4.1条 目标

  双方认为,双方在双边服务贸易领域拥有广阔合作机遇和互惠利益。每一方请求对方确保己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地参与对方市场。双方应进行建设性的工作,给予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为此,双方应从本金融服务章节约定的行动开始,采取具体行动。

  第4.2条 银行服务

  一、双方都承认互利合作对于改善市场准入、加强各自银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承诺,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寻求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时,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应被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本协议生效后5个月内,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机构的分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并应将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中国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的合格申请。

  三、中国确认,美国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各类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时,应根据修改后的发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牌照的评估规则接受评估,并相应获得牌照。该规则将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资质纳入评估考量,使该实体能够以此来满足在华申请牌照的相关要求。

  四、美国承认目前有中信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4.3条 信用评级服务

  一、中国确认,已允许一家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包括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评级。中国承诺继续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包括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的所有种类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中国应审核和批准美国服务提供者已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评级服务牌照申请。

  二、每一方应允许对方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在该提供者现有合资企业中获得多数股权。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非歧视待遇。

  第4.4条 电子支付服务

  一、中国在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寻求以外商独资实体身份开展经营的提供者,提交筹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任何相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受理,并可在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或补充信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中国在申请人对此要求作出回应后5个工作日内应受理申请。中国在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二、中国在美国服务提供者报告其已完成筹备工作后不迟于1个月内,应受理此服务提供者的牌照申请,包括万事达、维萨或美国运通的任何牌照申请,并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非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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