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7]27号 1997-07-22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闽政[199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及全省各地(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单位:元)增加养老金。(见表)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增加养老金。 三、按闽政[1995]37号文规定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1996年12月底以前未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的,按上述标准的50%增加养老金,这类人员增加后的月养老金超过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超出部分不予增加。 四、凡199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发15元退休金。 五、按上述标准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主要从今年各地新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解决,新征基金不足支付的,从基金历年积累中解决。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闽政[1996]13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自行制定;所需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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