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6]90号 1986-06-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办法由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征收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随正税分别缴入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为市、区、县财政局开设的教育费附加专户。 三、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教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商市、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专款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四、各类学校的校办工厂,也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五、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也应按所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其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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