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明电[2003]1号 2003-12-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二)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中央返还基数的,中央财政按实际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地方有关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 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适时归还地方。 四、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一)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二)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删除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2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1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20302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中的72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科目,反映下级财政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科目,反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 09款“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科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退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地方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财政部门要根据 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出口退税的退库管理工作,凡省以下各级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超调资金等措施,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 八、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九、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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