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7号建议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97号 2021-5-28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强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破产工作,提升陕西营商环境”的建议》(第7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市场主体出清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国际环境、市场竞争、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根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选择申请破产,在这方面,国家出台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制度,省政府也出台文件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以规范破产程序,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省破产工作还存在一些机制、制度、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您提出了七条解决建议,具体明确,符合实际。 关于税收方面,您主要在第三条“建立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制度”中提出了两条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关于债务人税收状态的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但如纳税人因申报纳税、领用发票、破产重组等税收业务需要恢复为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只需到办税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即可恢复,十分便捷。二是关于债务人相关欠税、滞纳金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公告)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仅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三是关于不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有关规定,企业在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因此,不存在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坚持依法征税,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另一方面坚持依法办事,优化税收服务,最大限度保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负担,并结合您的建议,强化与法院的联动,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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