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建总投字[1987]第36号 1987-04-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由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预算(包括节能投资、包干补助投资和用煤代油专项资金)不划转地方,到期收回的贷款要分别归还中央财政和国务院以煤代油办公室。目前,大多数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已列入中央有关部门的基建计划,由主管部门按现行规定管理。但仍有少数投资没有归属部门,为了做好这些项目资金供应工作,按期收回贷款,征得国家计委、国务院以煤代油办公室的同意。现将有关计划、贷款、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精神,经总行与国家计委商定,有关投资安排和计划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负责;有关贷款、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为此在总行投资部内设立专用投资室,负责办理贷款、财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并代履行主管部门职能,以建设银行总行和专用投资室名义联合下达贷款指标。 二、为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87年起由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项目的贷款指标,由原来总行直接下达到经办行改为:总行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将贷款指标分次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由省分行负责按不同贷款种类再转分配贷款指标到建设单位的开户经办行。 三、关于计划调整问题。节能投资安排的项目仍按计节[1984]1281号《关于下放节能基建小型项目年度计划调整权的通知》办理。省分行根据有关项目调整后的基建投资计划可相应的调整贷款指标。用煤代油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包干补助地方“拨改贷”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贷款指标均不得自行调整。 四、1987年上述贷款指标改为省分行转分配下达后,为了做到贷款指标帐务前后衔接,总行1986年以前已下达各建设单位的贷款指标,转作对分行下达的指标(见总行专用投资室填写的《核定中央级贷款指标清单》),各省分行在建立贷款登记簿时,各建设单位贷款指标累计数应包括此数。并请通知经办行将原核定贷款指标行“建设银行总行”改为“建设银行×××分行”,经办行对借款单位只设一个贷款帐户。 五、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的精神,凡以总行和专用投资室名义联合下达贷款指标的建设单位,其贷款明细表可按贷款种类汇入“专用投资室”户头上报总行。 六、上述建设单位的财务月报、季报如何报送,由各省分行自行决定。为便于总行掌握上述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各省分行可将“基建财务快速月报”(代季报)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寄送总行专用投资室,如有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还应附上专户报告。 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按[86]建总投便字第236号通知办理。 以上报表,只须将总行和专用投资室下达的“拨改贷”指标部分的数字单独列报,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有关数字不要汇入。如资金运用方有关数字不易划分清楚的,可按各项资金来源比例计算后列报。 七、上年结转的“拨改贷”指标结余、应按[87]建总办字第2号文办理。由于1986年基建投资计划和贷款指标下达较晚等原因,凡属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建设单位(节能项目除外),年终未完成的投资计划和贷款指标结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设银行分行汇总(并附上清单)于5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计委、建行总行审批办理结转手续。凡没有列入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国家计委、总行未正式批复办理结转手续以前,1986年贷款指标结余不得自行动用。 八、各省分行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经办行抓紧签订贷款和还款合同,其中:“煤代油”投资部分应以煤代油办公室及所属华能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同时将贷款、还款合同副本寄总行专用投资室一份,其中煤代油专项资金贷款和还款合同的副本还应抄送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一份。 九、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的管理,请各省分行指定一个职能处及经办人办理贷款和财务管理工作。职能处及经办人员名单、电话,请尽快告知总行专用投资室,以便下达贷款指标和加强工作联系。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87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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