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0]87号 1990-8-3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我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逐步发展成为创造国民经济财富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规定“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国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为加强和完善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实施财政监督,促使开发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开发效益,经研究(已经建设银行会签),从1990年第四季度起,将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现将开发企业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问题 各级开发企业按其主管部门财务隶属关系,将应缴所得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其中: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收入列作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参与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另定。对开发企业上缴的其他各项税收的预算级次,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四类“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第98款“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增设“开发企业”项级科目单独反映。开发企业上缴的其他税收不另设科目单独反映。 三、关于财务管理问题 各级开发企业纳入预算管理后,应严格执行现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财政部 1990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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