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165号 1996-07-0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省属地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举办的各类企业(不含中央有关单位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其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属企业所得税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接稽查和委托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稽查机构稽查的办法。各纳税单位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三、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委托的稽查机构对纳税单位执行所得税稽查时,应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委托稽查通知书;未接受委托稽查任务的,不得对省属企业进行所得税稽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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