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只征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6]粤税外字第095号 1986-04-14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我国内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轮船和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根据财政部[54]财税关字70号通知规定,凡航行国外和兼航行国内各口岸,属于海关监管范围者,均征船舶吨税;专门航行国内各口岸经营沿海、内河运输、海关不加监管者,仍一律照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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