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21号 2006-03-02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是加强税源控管、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公安、交通、国税等部门沟通,形成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积极解决委托代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要不断总结委托代征经验,强化工作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附件:1-2汇总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2、委托代征协议书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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