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6]77号 1996-11-11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分别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由总公司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国税机关对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5]78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1995年度清缴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云国税所字[1996]54号)和省局印发的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认真进行监管。 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属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其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兴办的非保险性质的国有企业,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兴办的非保险性质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各级国税机关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6]22号)进行征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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