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310号 1997-9-30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1997]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个人承包或承租运输公司运输经营权部分,我市除已委托社客处、运管处等部门继续实行代征代缴营业税的以外,其余部分凡没有委托实行代征代缴的个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以上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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