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157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3]10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印花税处罚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三自纳税”)缴纳办法的印花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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