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赣国税发[2000]49号 2000-01-21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规定第二条以及总局规定第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部分提取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条款废止]对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税前列支最高不超过税前利润的5%的奖金,经批准在税前列支的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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