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殡葬服务征免营业税的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2000]062号 2000-09-22 税屋提示——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殡葬服务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因此,凡属于从事“殡葬服务”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单位还是个人,亦不论其属于何种经营方式(自营或承包租赁经营),均应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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