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所[1999]83号 1999-11-2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条款废止]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所属100%控股的各市(地区)、县(市、区)电信局,省邮电管理局机关、省长途电信传输局、机关服务中心、省邮电学校省邮电设计院、省电话号簿公司和公众信息业务局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省邮电管理局机关、机关服务中心和省邮电学校每年的费用支出,按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二、省邮电管理局、市(地区)县(市、区)电信局所属非电信通信企业及其它非100%控股的电信企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汇总纳税监管级次企业,应按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监管。各地国税机关应认真发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山东省国税局 199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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