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三[1998]50号 1998-05-07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省政府[1997]7号文件关于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在税收征管上实行交易“综合税率”,一次征收的精神,经我局认真研究,对房改房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按“综合税率”计算征收。综合税率全省统一如下:城市:“综合税率”核定为5.55%;县城、建制镇:“综合税率”核定为5.45%;除市区、县城、建制镇外:“综合税率”核定为5.25%。 二、其余税费的缴纳,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符合减免条件,需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抄送:浙江省房改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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