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法[1999]6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22
摘要:复议委员会取消后,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决定或裁决;对于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形成复议决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1999]612号             1999-11-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该规则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税务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便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分局应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深入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复议规则》的基础上,高度重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法律保护作用。

  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具体办理复议案件的专业机构,原来成立的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应依法取消。复议委员会取消后,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决定或裁决;对于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形成复议决定。

  三、各区县局、分局的法制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禁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的不作为、知法犯法和枉法裁决等现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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