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7]67号 2007-4-28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联[2008]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使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实效,完成省局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根据我市经济形势、税源变化、各行业和地区的利润水平情况,市局将适时对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哈地税发〔2004〕174号文件规定的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中,原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按本通知的标准重新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