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77号 1998-02-1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如下: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扣除已征的营业税款。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8]4号.doc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