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241号 2000-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现将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以下简称《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办理《税收优惠通知书》的企业,必须是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认定的符合高新标准和条件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通知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省高企办认定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省地税局将其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备份存档,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 4.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证书; 7.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8.高新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二)省局将省高上认定办文件中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对无误后,颁发《税收优惠通知书》,《税收优惠通知书》一式四份,企业减免税证明一份,省、市、主管税务局各一份。 三、《税收优惠通知书》下发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检,年检验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比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填制《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核表》(各市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填写年检审核意见,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存入纳税人档案备查。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年检和省认定办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同时收回《税收优惠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企业应备案,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企业如在申请、年检、复审过程中开弄虚作假,除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外,税务机关将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纠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六、对原已取得《税收优惠通知书》的高技术企业,由各市统一组织审核后上报省局,用原《税收优惠通知》换取新的《税收优惠通知书》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由沈阳市局审核后将名单上报省局,统一换发新的《税收优惠通知》。 附件: 1.辽宁省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 2.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核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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