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函[1999]10号 1999-7-2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辽地税票[1999]112号文件精神,现将辽地税票[1998]253号文件所规定的《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样式进行调整并重新确定。 已按辽地税票[1998]253号文件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但“代征税金”栏不予填写。重新印制的《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用结算发票》必须采用新确定的票样组织印制。 附件:《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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