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按销售比例或约定额度收取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流[1999]227号 1999-09-0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函[2002]1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联销按销售额比例提取固定毛利做为联销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抚地税流〔1999〕5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对租赁业的有关规定,即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所以,大连商场集团抚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规定经营范围、统一价格、统一收款为条件,向用户提供经营场所,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按约定的销售比例或额度收取费用,即为租赁收入,符合租赁业的有关规定,应按租赁业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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