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税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146号 2000-05-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如何计提“三费”的请示》(辽市地税所[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1.5%确定税前扣除数额。 辽宁省地税所 2000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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