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二[2001]30号 2001-09-2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水泥、木材、钢材以及快递服务等经营行业(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带征率问题上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经营行业(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 1.经营水泥、木材、钢材的带征率为0.4%; 2.经营铝合金材料的带征率为0.6%; 3.经营快递服务的带征率为3%; 4.经营文化、体育培训的带征率为4%。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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