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364号 2005-7-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市自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新版V2.2软件。 二、此次升级工作内容仅有一项,即“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增加12位的发票代码”。 三、各局须于7月31日前积极配合税控服务商完成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开票税控装置、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的代开票税控装置升级工作,确保我市自8月1日起(采集时间)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新版V2.2软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主管范围内的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告知此次升级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二)积极配合税控服务商于7月31日之前为主管范围内的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完成软件升级及调试工作。 (三)掌握主管范围内税控装置的升级进度,对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税控服务商沟通、解决;仍无法解决问题的,须把详细原因及时报告市局。 四、升级工作测试环境的搭建标准 (一)采集软件测试环境。自8月1日起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2版本”,包括: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自开税人版)V2.2版和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地税机关版)V2.2版; (二)汇总、检查软件测试环境。根据国税函〔2005〕591号文件要求,“汇总和检查软件V2.2版”的操作方法、步骤和流程与以前版本的软件相同。 五、凡纳税人取得的属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开具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开),如需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于2005年10月31日以前持上述旧版发票到原开票方重新开具新版发票。 凡纳税人取得的属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开具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如需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由该发票注明的收款方于2005年10月31日以前持上述旧版发票到原开票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重新开具新版发票。 对收回的上述旧版发票按照现有征管规定进行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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