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643号 2000-12-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的要求,市局决定:统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于每月初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审报手续。为避免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出现高峰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同时务必将纳税期限调整时间及时通知有关的纳税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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