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346号 2004-11-0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的非全资控股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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