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16号 2004-3-2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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