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4]1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23
摘要: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16号         2004-3-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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